
压力表到用户手中后,有的用户往往以压力表灭有铅封而要求更换,补加铅封,甚至提出退货的要求。
这就提出了压力表该不该进行铅封的问题。
自1985年压力表国家标准86年版着手修订以来,关于压力表是否要加铅(封印)的问题,确实存在分歧。
一方是标准制定部门的意见:认为我国对压力表要求铅封,是根据前苏联1972年颁布压力表国家标准中有关铅封的规定。而1980前苏联颁布的压力表国家标准中均未作铅封规定。鉴于国际上几个先进工业化国家的压力表国家标准中都不规定铅封,故我国压力表标准同他们采取一致,标准中对铅封不做规定。
另一方是劳动人事部门的意见:认为压力表是锅炉压力表容器设备上的一部分,从安全角度出发,主张压力表应加铅封。
为此,原国家标准局三处于1989年6月20日召集了压力表铅封问题的协调会精密压力表,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及专家参加。
通过协商,会议最后取得一致意见,同意对压力表不做铅封的规定,并提出保证供应带铅封压力表的具体措施。
于是,1987年版的压力表国家标准(GB 1226-1986)中,没有关于压力表铅封的条款。
而1987年版的压力表检定规程(JJG 52-1987)中第21条指出:“经鉴定合格的压力表应予封印或发给合格证,必要时封印同时也发给合格证”。
这样在不锈钢压力表生产标准和压力表检定规程中均未对压力表铅封做出硬性规定。
所以对压力表该不该铅封得出以下结论:
1、当用户在购买压力表时提出铅封要求或在订货合同中注明要加铅封时,生产厂应满足用户要求。如生产厂未对压力表加铅封,用户可要求更换、补加铅封、以至要求退货。
2、当用户在订货时,未注明要加铅封,而到货产品又未加铅封时,用户可以提出补加铅封的要求,或供需双方协商解决,但不可作为拒收,退货的理由。